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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支付网购致用户信息泄露或入罪

10-26 IT文章

(原标题:网络支付网购致用户信息泄露或入罪)

近年来,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,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。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,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据介绍,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新增的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,不易把握;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也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。因此,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,对网络犯罪的行为方式、入罪标准等做了规范。

新京报讯?近日,最高法、最高检联合印发《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,明确假冒国家机关、金融机构设立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;网络支付等致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担刑责。

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指出,网络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,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。因此,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,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,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。

鉴于网络犯罪相当程度存在再犯、不少罪犯“重操旧业”的情况,《解释》明确,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犯可以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。

《解释》规定,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,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,依法宣告职业禁止;被判处管制、宣告缓刑的,可以根据犯罪情况,依法宣告禁止令。

此外,《解释》还加大了财产刑的适用力度。姜启波表示,网络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,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。因此,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,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,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。

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

  致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将入罪

根据刑法规定,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,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,情节严重的,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。

两高解释明确了“网络服务提供者”的范围:包括信息发布、搜索引擎、网络支付、网络预约、网络购物、网络游戏、网络直播、广告推广、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,以及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电子政务、通信、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金融、教育、医疗等公共服务。

刑法规定,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且拒不改正,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,或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等7种情形,构成犯罪。根据不同情形,《解释》对入罪标准作了明确。

《解释》规定7种情形属于“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”,包括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,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,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等。

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,《解释》明确了8种情形,包括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、通信内容、征信信息、财产信息500条以上的;致使泄露住宿信息、通信记录、健康生理信息、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、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5000条以上的;造成他人死亡、重伤、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等。

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

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属于“情节严重”

刑法规定,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“情节严重”作为入罪要件。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,解释从如下几个方面明确了“情节严重”的认定标准。

一是设立网站、通讯群组、发布信息的数量。《解释》规定,假冒国家机关、金融机构名义,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,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,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,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,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,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,达到相应标准的,属于“情节严重”。

其次是违法所得数额。《解释》规定,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情节严重”。

前科情况也在《解释》中得到体现: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,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,属于“情节严重”。

姜启波解释,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设立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,目的就是要惩治设立网站、通过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等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。设立诈骗网站或发布买卖枪支、违禁物品的违法信息,此类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。《解释》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。

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

  设较低门槛?明确7种情形为入罪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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